圖書報失

作者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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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圖書請先向圖書館借還書櫃台辦理報失,

處理方式有兩種:

 

1.購買與原資料內容完全相同者抵賠。
詳細規定請參考本館圖書資料借閱辦法第六條館藏資料賠償規定。

 

2.辦理賠書款:

無法購得原資料時,依本館圖書資料借閱辦法第六條館藏資料賠償規定辦理賠款。本館提供遺失圖書補購天數為 30 天,圖書報失 30 天內,不計入逾期罰款。如超過補購天數還書,每冊(件)每逾一日須課以新臺幣 5 元之滯還,逾期滿 30 天者,其滯還金不再累計,改為每冊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一日。以原書歸還者不能以遺失處理,還書時若有逾期,須依本館圖書資料借閱辦法第九條規定繳交罰款,而該項規定無 30 天寬限期。

 

 

 

圖書如遺失

1. 如以現金賠償則依照登錄簿上所註記之價格,民國六十年(含)以前出版者按所註記 之價格五倍計算,民國六十一年(含)以後出版者按所註記之價格三倍計算。前述賠償金額外文資料精裝本不得低於新台幣一○○○元、平裝本新台幣六○○元。中文資料精裝本不得低於新台幣三五○元、平裝本新台幣二五○元。

2. 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贈送資料,外文資料每冊(件)以新台幣二○○○元,中文資料以新台幣五○○元賠償。

3. 圖書之附件若為非書資料應以原資料抵賠,但確實無法自行零購且該附件無法單獨計價時,則以整套價格比照上述各款規定辦理。

4. 民國三十九年(含)以後大陸地區出版品依登錄簿價格十倍賠償。

 

 

 

期刊如遺失

期刊:以單本定價三倍賠償;如無法查得價格,西文期刊每冊以新台幣六○○○元,中文期刊每冊以新台幣五○○元賠償。

 

 

視聽資料如遺失

視聽資料:以該件(套)視聽資料註記之價格三倍賠償;如無法查得價格,外文資料每件以新台幣六○○○元,中文資料每件以新台幣二○○○元賠償。

 

 

最後修改於 週一, 26 八月 2019 17: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