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如以現金賠償則依照登錄簿上所註記之價格,民國六十年(含)以前出版者按所註記 之價格五倍計算,民國六十一年(含)以後出版者按所註記之價格三倍計算。前述賠償金額外文資料精裝本不得低於新台幣一○○○元、平裝本新台幣六○○元。中文資料精裝本不得低於新台幣三五○元、平裝本新台幣二五○元。
2. 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贈送資料,外文資料每冊(件)以新台幣二○○○元,中文資料以新台幣五○○元賠償。
3. 圖書之附件若為非書資料應以原資料抵賠,但確實無法自行零購且該附件無法單獨計價時,則以整套價格比照上述各款規定辦理。
4. 民國三十九年(含)以後大陸地區出版品依登錄簿價格十倍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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