週五, 13 八月 2021 17:19

志工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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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義務

 

一、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
二、遵守本館訂定之規章。

三、參與本館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
四、妥善使用保管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。

五、服務時,應配戴志願服務證。

六、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
七、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應保守秘密。

八、服務均為無給職。

九、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
十、依規定簽到退,並遵守本館各項服務規定。

十一、服務期間內如不能到館者,應事先請假;無故不到三次者,取消其志工、資格。

十二、終止服務時,須繳回本館志願服務證及本校汽、機車通行證。

 

閱讀 16052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五, 03 九月 2021 13: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