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場地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
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第一次圖書館主管會報訂定
中華民國113年01月23日第一次圖書館主管會議修訂通過
第 一 條
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妥善管理本館各種場地之借用事宜,依據「國立中興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」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
本館外借場地包括展覽大廳、六樓會議廳、六樓會議室、資訊推廣教室及團體視聽室等。
第 三 條
在不影響本館讀者閱讀環境原則下,本館場地除自行使用外,可提供校內外單位申請辦理各項學術教育或文化藝術等性質之活動,展覽大廳僅提供靜態活動借用。
第 四 條
申請借用本館場地,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申請表,經本館同意後,並於使用前三日,依本館場地借用收費標準繳費,逾期以棄權論,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第 五 條
借用單位應遵守使用時間,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;如需延長借期,應在借期截止日前三日提出申請,經本館同意並繳清前條規定費用後,始可繼續使用。
第 六 條
借用單位如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館將停止其借用權,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,均不予退還,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一、影響本館讀者閱讀環境者。
二、違反法律及學校相關規定者。
三、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。
四、有污染或損害場地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者。
五、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及內容不符者。
六、將場地設備逕自轉讓或租借他人使用者。
七、曾經使用本館場地,違反規定,情節重大者。
八、未經本館同意而有售票或其他營利之行為者。
九、其他違反本館相關規定者。
第 七 條
本館如因特殊情況,必須臨時收回已借出之場地設備時,得事先通知借用單位延期或停止使用;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。
第 八 條
申請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場地時,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,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概不退還。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,致無法使用場地時,得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,申請延期使用或退還尚未使用時段之場地使用費及原繳保證金。
第 九 條
場地佈置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管理人一名,隨時與本館聯繫。
二、佈置場地前須事先徵得本館同意後辦理;如須安裝或張貼標示
牌、海報或宣傳標語等,借用單位須於佈置會場前知會本館,並張貼於指定處,不可任意安裝或張貼。
三、場佈期間之安全維護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,借用單位應事先至現場瞭解環境安全情況,並告知工作人員相關安全注意事項,必要時應提供安全防護器具。場佈期間亦應指定人員於現場督導,以防止可能之職業災害。
四、依據教育部規定,對外出租場域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包括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
第 十 條
場地佈置及使用期間之相關人員,包括協力廠商、工作人員及參加活動人員等,其身分識別、安全維護、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,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;借用單位並應要求相關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館有關規定。
第十一條
各場地借用收費方式詳如「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場地借用收費標準」。
第十二條
本館各場地設備,如遇停電、天災、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,導致影響活動之進行,本館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第十三條
借用單位於場地使用結束後,須於當日回復原狀,俟本館確認無誤後,得無息退還保證金。相關花籃或其他非屬於本館物品,亦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館,本館概不負保管責任。
第十四條
借用單位之貴重財物、設備及資料,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,如有遺失或損毀,本館概不負責。
第十五條
使用本館各項設備或器材,均應妥善維護,如有遺失或損壞,應負賠償責任;若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毀損者,應立即告知本館處理,如因疏於告知而繼續使用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,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。借用單位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本館之各項設備。
第十六條
借用本館場地者,須配合本校計資中心公文「興計字第1121200217號」規定辦理,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
第十七條
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「國立中興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第十八條
本辦法經本館主管會報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;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