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「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設置辦法」訂定「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出版作業實施要點」。此要點明確地規範了本中心的運作、審查出版品及制定出版方針等事宜,不僅讓作者在提供申請件時有所依循,更可供本中心作為實務運作的執行依據。
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出版作業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第376次行政會議訂定
民國103年6月11日第38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(第5、8點)
民國104年6月17日第39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(第5點)
民國108 年6月12 日第42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(第4、5、9 條)
一、 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依照「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設置辦法」第三條及第五條,訂定「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出版作業實施要點」。
二、 服務對象與出版形式
本中心協助本校師生、國內外專家學者出版平面、數位或兩者綜合形式之出版品。
三、 出版品類別
(一) 出版品包含圖書、期刊。
(二) 著作類型:
- 學術著作:學術著作,包括但不限於學術專書、論文集及學術期刊。
- 一般著作,包括但不限於教科書、講座專輯、通識性書籍。
四、 業務分工
(一) 出版中心
- 出版行政業務,包括出版預算經費編列、圖書內容規劃與邀稿、受理出版品補助申請及出版聯繫。
- 合約之擬訂、審查。本中心得委託專業出版社,由其進行出版品之編輯、印刷、銷售、發行及推廣等相關事宜。
- 召開出版諮詢委員會及學門編輯委員會。
(二) 學門編輯委員會
本中心依專業屬性設置三個學門編輯委員會,分為(1)人文社會、(2)理工與(3)農業資源暨生物醫學。
- 圖書:由學門編輯委員會負責審查,包括:內容初審、決定外審委員名單、送交外審及必要時進行複審等相關事宜。
- 期刊:由各期刊編輯委員會負責該學術期刊審查等事宜,並經學門編輯委員會通過。
五、 圖書出版補助作業程序
(一) 申請
- 申請人應填寫「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圖書著作出版申請表」。
- 著作之內文格式應依照「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撰稿體例」撰寫。
- 來稿限未出版之著作,不得一稿多投。
- 合輯著作之出版品,本校聘任之專兼任人員人數或篇幅須達全書三分之一以上。
(二) 審查與審查費
- 學術著作:來稿之學術著作,由本校學門編輯委員會初審後,送交二至三名審查人採雙向匿名審查;申請件為論文集且經專業學術審查並提具相關證明,由學門編輯委員會同意後得免送外審。
- 一般著作:來稿之一般著作,經本中心初審並由學門編輯委員會審查,必要時得送交二至三名審查人審查。
- 所有審查結果均由學門編輯委員會最後確認並決議。
- 審查費
(1) 審查採內容審及逐章審。
(2) 凡受邀擔任著作審查之校外學者專家,皆依審查字數支領審查費。
(3) 審查費給付標準如下:
10萬字以下,中文審查費用4,000元,外文審查費用5,000元。
10萬字以上~未滿15萬字,中文審查費用6,000元,外文審查費用8,000元。
15萬字以上~未滿35萬字,中文審查費用8,000元,外文審查費用10,000元。
35萬字以上或有特殊情形者,比照上列標準另案處理。
(4) 複審費為2,000元整。
(三) 出版
- 經由學門編輯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稿件,應酌予補助出版。
- 通過同意補助出版之著作,其著作人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起三個月內繳交著作定稿之電子檔。
- 交稿逾期且無事先告知者,本中心得調整其出版順位或取消出版。
六、期刊出版補助作業程序
各單位決定出版之期刊,作業程序如下:
(一) 申請:期刊出版單位填寫「國立中興大學出版中心期刊出版申請表」。
(二) 審查:提交學門編輯委員會最後確認並決議。
(三) 出版:經學門編輯委員會審議同意出版之期刊,得由本中心委外辦理發行與銷售。
七、合約與著作權
(一) 通過本中心出版品審查之著作,本中心於出版前與著作人或內容提供者簽訂出版授權合約,應將雙方協商之費用負擔與工作責任詳列其中,以作為雙方最終權利義務之依據。
(二) 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、出版品及其電子檔之授權利用等,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。
(三) 著作人或內容提供者應保證擁有該著作之合法著作權,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或發生版權糾紛時,由著作人或內容提供者自行負責,如對本校造成傷害,須負擔賠償責任。
八、稿酬與權利金
(一) 出版品之稿酬與權利金應於個別出版品合約訂之。
(二) 本校各單位與本中心共同出版品之發行、銷售及相關經費,得約定經費分配比例,撥入各單位或統一匯入校務基金。
(三) 本中心補助出版品之權利金分配,除法令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依下列比例分配:著作人或內容提供者60%,本校校務基金25%,出版中心15%。
九、出版品銷售寄存
(一) 本中心之圖書出版品,除依規定贈送、繳交、寄存、各合作單位依約回購等數量之外,其餘得交由本中心委任之專業出版社發行,著作人不得自行銷售。
(二) 學術期刊之紙本及電子版本,得交由本中心委任之專業出版社發行。
(三) 本中心補助之各項出版品,於出版後一週提送紙本二份至圖書館,集中管理典藏,以供閱覽使用。
十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