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工義務
一、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二、遵守本館訂定之規章。
三、參與本館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四、妥善使用保管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。
五、服務時,應配戴志願服務證。
六、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七、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應保守秘密。
八、服務均為無給職。
九、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十、依規定簽到退,並遵守本館各項服務規定。
十一、服務期間內如不能到館者,應事先請假;無故不到三次者,取消其志工、資格。
十二、終止服務時,須繳回本館志願服務證及本校汽、機車通行證。